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国际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保持校园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中的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危及国际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性意外事件,如国际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国际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涉及国际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国际学生重大失窃事件,国际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国际学生宿舍发生火灾事件,国际学生突发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国际学生发生卖淫、嫖娼、吸毒事件等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是学校处理国际学生突发事件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学校一旦发生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全力投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原则。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科学应对、协同处置、逐级报告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我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际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不良国际影响,确保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和管理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学校成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分管国际学生工作和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保卫处处长和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总支书记任副组长,具体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宣传部、后勤处、校医务室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的情况,控制局面,阻止事态发展,并研究突发事件处理的具体策略;
(二)组织和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将重大恶性突发事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三)密切配合医疗、防疫、公安等机构对事故的处理;
(四)负责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
(一)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为第一报告人。如遇国际学生突发事件,按照本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由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向归口管理部门及领导小组汇报,并由领导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逐级报告。
(二)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三)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的报告方式与内容。
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是指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是指在查清相关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事件处置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相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时间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4、如遇重大政治、宗教事件、涉及经济安全、发生人身意外伤亡事故等,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安全、教育、宗教等相关部门进行汇报,根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国际学生法律及文件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具体程序
第九条 国际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的处理
(一)国际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知情人员除立即实施救治外,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
(二)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获悉情况后,立即将信息上报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将伤员送至学院医务室或市区医院。
(三)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长沙县新安派出所、长沙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沙市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长沙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和该国际学生国籍所在国的驻我国使领馆。并根据有关指示进行操作。
(四)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侦查工作。
第十条 国际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的处理
(一)国际学生在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内擅自离校后,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
(二)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获悉情况后,立即将信息上报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互通信息,同时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对去向不明的国际学生应立即组织查找,及时查明该国际学生的去向。
(三)在无法查明该国际学生去向的情况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长沙县新安派出所、长沙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沙市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长沙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和该国际学生国籍所在国的驻我国使领馆。并根据有关指示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涉及国际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的处理
(一)国际学生参与打架或群殴事件,知情人员应立即报告院保卫处和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二)学院保卫处、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获悉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设法稳定局势,防止事态恶化;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组织人员将伤员送至学院医务室或市区医院诊治。
(三)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长沙县新安派出所、长沙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沙市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长沙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和该国际学生国籍所在国的驻我国使领馆。并根据有关指示进行操作。
(四)学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尽早向目击者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及时查清突发事件的原因和经过。
(五)学院视情况对违纪国际学生给予相关处理。如公安机关给予违纪国际学生警告的,我校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公安机关给予违纪国际学生治安拘留或治安处罚的,我校将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公安机关对违纪国际学生给予刑事拘留的,我校将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开除后,需公安机关遣送回国的,我校将配合公安机关将其遣送回国。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重大失窃事件的处理
(一)国际学生发生重大失窃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国际学生宿舍管理员和学校保卫处报案,保卫处、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同时将情况报告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二)国际学生宿舍管理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保护现场。
(三)学校保卫处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察。
(四)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长沙县新安派出所、长沙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沙市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长沙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和该国际学生国籍所在国的驻我国使领馆。并根据有关指示进行操作。
(五)学校保卫处和相关院、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察和事件的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的处理
(一)国际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得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保卫处、学生处,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医院和交警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的救治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二)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长沙县新安派出所、长沙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沙市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长沙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和该国际学生国籍所在国的驻我国使领馆。并根据有关指示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理
(一)国际学生宿舍发现火情后,宿管员应及时到达现场,立即判断火源,组织疏散,开展灭火,同时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报告。
(二)学校保卫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灭火;当火情严重,无法自行扑灭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疏散人员,转移物品,打开消防通道,隔离电源。
(三)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四)学院保卫处和国际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抢险灭火工作。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急病、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事件的处理
(一)国际学生发生突发性疾病或食物中毒后,相关部门应立即与学校医务室取得联系,迅速组织人员将患者送至学校医务室救治,并报告后勤处和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立即将情况报告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二)如国际学生患重大或急需转院治疗的疾病,相关院、部门应立即组织车辆送至市区医院。
(三)如发现国际学生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相关部门除立即与学校医务室取得联系外,应及早采取隔离措施,并立即将情况通知后勤处和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立即将情况报告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四)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在2小时之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并由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医疗、防疫等机构做好现场消毒、取样分析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发生卖淫、嫖娼、吸毒事件的处理。
(一)国际学生发生卖淫、嫖娼、吸毒事件后,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报告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二)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长沙县新安派出所、长沙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沙市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和该国际学生国籍所在国的驻我国使领馆。并根据有关指示进行操作。
(三)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四)学校视情况对违纪国际学生给予相关处理。如公安机关给予违纪国际学生警告的,我校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公安机关给予违纪国际学生治安拘留、治安处罚或刑事拘留的,我校将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开除后,需公安机关遣送回国的,我校将配合公安机关将其遣送回国。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严格按授权接受媒体采访,谨慎对待,谨防媒体炒作。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接待新闻媒体关于国际学生工作的采访。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开始试行,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